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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民政局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送达公告

2019-07-15 09:47:25 | 发布者: 昆山市民政局 | 查看: 4514

经查,以下13家社会组织存在被业务主管单位(市教育局)取消办学许可、连续多年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,违反了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)第23条规定。依据国务院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24条、第25条第3款规定和民政部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》(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)第10条规定,本机关决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,名单如下:


1. 昆山市凯文外语培训中心


2. 昆山市旭杰电脑培训中心


3. 昆山市花桥镇正大电脑培训班


4. 昆山创意人力资源培训中心


5. 昆山开发区华创电脑培训部


6. 昆山市新光华教育培训中心


7. 昆山市哈佛培训中心


8. 昆山市联合会计培训中心


9. 昆山市唐人街教育培训中心


10. 昆山市国美艺术设计培训中心


11. 昆山朝日教育培训中心


12. 昆山市中软培训中心


13. 昆山知新美术文化教育培训中心


经查,以下3家社会组织存在连续多年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,违反了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)第23条规定。依据国务院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25条第3款规定和民政部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》(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)第10条规定,本机关决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,名单如下:


1. 昆山市正仪镇综艺电脑培训班


2. 昆山市录溪电脑培训中心


3. 英莱教育(昆山)培训中心


上述16家社会组织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昆山市人民政府或者苏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,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

因无法与上述社会组织取得联系,其他方式无法送达,现依法公告送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公告期为60日,期满视为送达,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。


请上述社会组织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登记证书、印章交至昆山市民政局,逾期不交,则视为自动作废。


特此公告。


联系地址:昆山市环城北路148号206室


联系电话:57533024